一、总则
为加强藏品的保护与管理,确保藏品完好无损,充分发挥藏品应有作用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一条校史馆藏品是学校的宝贵财富,是校史馆业务活动的物质基础。
第二条 校史馆应根据本馆的性质和任务收集藏品。
第三条 校史馆对藏品负有管理、保护、整理、研究、公开展出的责任。管理工作必须做到:制度健全、账目清楚、鉴定专业、编目详实、管理妥善、查用方便。
第四条 管理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,刻苦钻研业务,忠于职守,廉洁奉公。
二、入馆登记
第五条 征集藏品实物时,必须注意收集原始物件,认真做好登记,及时办理入馆手续。并将各种凭证装订成册、集中归档永久保存。
三、藏品管理
第六条 藏品应有固定、专用的保险箱柜。管理设备要求安全、坚固、适用、经济。建立定期安全检查制度。
第七条 藏品要求分明别类有序上架,妥善贮藏。经济价值贵重的藏品,由档案馆重点珍藏。
第八条 藏品出入库须办理出馆、入馆手续。对藏品的出入库数量及状况,必须认真核对,仔细甄别,做到准确无误,完好无损,交接清楚。
四、藏品使用
第九条 馆内需要陈列藏品时,必须填写使用凭证,未用于陈列的藏品,必须及时归库。
第十条 藏品借出馆外,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批,办理借出手续。借用单位必须有安保措施,以确保藏品安全,并按期归还。
五、管理考核
第十一条 对在藏品管理工作中,有贡献的人员,给予表扬或奖励:
1.认真执行本办法,成绩显著的;
2.为校史馆征集文物、丰富馆藏作出特殊贡献的。
第十二条 遵纪守法,廉洁奉公。杜绝下列情形:
1.玩忽职守,违章操作,造成藏品损伤事故;
2.利用工作之便,以权谋私,中饱私囊;
3.因渎职造成藏品重大损失;
4.监守自盗藏品或内外勾结、偷盗藏品。
出现上述情节,将依照学校有关管理规定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,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