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条 根据依法治校原则,为维护学校权益,规范宜春学院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》、《组织机构代码证》(以下简称“两证”)的使用管理,特制定本暂行规定。
第二条 宜春学院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》是学校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合法凭证,分为正本和副本。
宜春学院《组织机构代码证》是证明学校具有法定代码标识的凭证,分为正本、副本及电子副本(IC卡)。正本、副本及电子副本(IC卡)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
第三条 根据《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(中央编办发〔2005〕15号),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》的使用范围为:
1.刻制印章、办理机动车船牌照;
2.申办有关社会保险事宜;
3.开立银行账户、贷款;
4.申办税务登记、减免税收及其他优惠;
5.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兴办企业,申办有关执照;
6.国有资产登记管理和统计登记;
7.土地、房产登记管理事宜;
8.申办收费项目及标准、收费许可证,购领收据、发票;
9.法律诉讼、公证事宜;
10.人事调动和工资基金管理事宜;
11.申办海关事宜;
12.有关部门要求事业单位出示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》的其他事宜。
第四条 根据国家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相关规定,《组织机构代码证》主要应用于银行账户管理、税收征管、计划统计、物资调拨、财政拨款、知识产权、车辆管理及教职工出国(境)等方面。
第五条 学校一般只提供“两证”副本复印件。
第六条 “两证”副本复印件办理程序:
1.填写审批表。
凡需使用“两证”者须填写“宜春学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利用审批表”。
2.办理审核手续。
(1)经本单位或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;
(2)因私使用的教职工,办理出国(境)手续的须校人事处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,其他情况须校人事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;
(3)校党政办审核。校党政办负责人审核签字。
3.档案馆按规定办理利用手续。
4.申请者领取“两证”复印件。
5.加盖学校公章。
申领者凭档案馆出具的有关证明到校党政办秘书科加盖学校公章。
第七条 凡需使用原件(含副本原件)的,除须履行上述手续外,还须经分管校领导批准,对原件精心保护并于当日归还。归还时档案馆工作人员对证件进行认真检查,注明归还时间。
第八条 任何单位、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复印“两证”、不得擅自使用“ 两证”、不得超越申请范围使用“两证”。违者视情节轻重,对单位、部门负责人和当事人按有关规定处理,直至追究法律责任。
第九条 本暂行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。
第十条 本暂行规定由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宜春学院党政办公室
2013年4月15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