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》解读
发布人:系统管理员     发布时间:2016-11-18      浏览次数:558
 

近日,江西省委办公厅、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《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实施意见》)。《实施意见》从充分认识档案工作的重要意义、完善工作体制机制、推进“三个体系”建设、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等方面,对新形势下全省档案工作亟待加强和改进的工作进行了系统梳理,提出了一系列新任务、新举措、新要求。

在强化保障支持方面,《实施意见》提出党委、政府要各有1名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;要把档案专项验收纳入重点建设项目、重大科研项目和重大生态保护项目的验收内容,政府投资项目将档案专项验收纳入财政审计内容;要把档案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列入年终检查考核内容;要将档案馆(室)在档案资料征集、抢救保护、安全保密、数字化、现代化管理、提供利用、编纂、陈列展览及设备购置和维护等方面的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;要按照馆藏档案数量增长等实际情况合理核定档案部门人员编制,按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业务需要选配档案专业人才;要落实档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殊岗位津贴。

在依法治档方面,《实施意见》提出定期开展档案执法监督和安全保密检查,全面推进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,严肃查处不按时归档、不按期移交档案等各类档案违法违纪案件;建立联合查处档案违法违纪行为的工作机制,实行档案违法违纪案件双向移送制度。

在档案馆(室)建设方面,《实施意见》提出,到“十三五”末,要把综合档案馆基本建设成为面积达标、设施完善、功能齐全、节能环保和能体现地方文化特色、满足未来30年以上需要的档案保管基地、爱国主义教育基地、档案利用中心、政府公开信息查阅中心、电子档案备份中心,60的综合档案馆达到国家二级以上档案馆水平。党政机关、企事业单位、社会组织要配备用房设施,并加强对本单位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;开发区、工业园区要建立综合档案室;村、社区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、社会组织应设立档案室或指定专人负责档案工作。

在档案资源建设方面,《实施意见》提出按规定应归档的文件材料,应及时向本单位档案机构移交。党委和政府成立专项工作机构或协调机构时,应根据需要吸收档案部门参加,确保开展专项工作与建立档案同步。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,按照纸质和电子双套制管理要求,依法按时向同级综合档案馆移交。党政机关形成的电子档案,5年内向同级综合档案馆移交。政府各部门的政府公开信息及时报送同级综合档案馆。加强对本地重点工作、重大活动、重点建设项目、重大科研项目、重大生态保护项目以及新领域、新专业、新机构、新社会组织等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。同一单位内不同部门、同一地区各档案馆(室)及不同地区档案馆(室)的档案资源要进行科学整合。

在推进数字档案馆(室)建设方面,《实施意见》提出把数字档案馆建设纳入本地信息化建设整体规划,从人力、财力、物力上统筹安排;把数字档案室建设纳入本部门本单位信息化建设整体规划,做到同规划、同设计、同实施,在办公自动化或业务管理系统中有完善的电子文件归档功能;以省档案馆为核心,建设统一的数字档案馆(室)管理应用平台和远程共享利用平台。在“十二五”期间,要全面完成馆(室)藏档案文件级目录数据库建设,全面开展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工作,到2020年综合档案馆完成馆藏重要纸质档案的数字化转换工作,逐步用数字化档案副本代替原件提供利用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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